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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王再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王再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王再艳,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王再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玉杰于2016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再艳给付赔偿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30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再艳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剩余款项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王淑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