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王再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王再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王再艳,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王再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玉杰于2016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再艳给付赔偿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30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再艳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剩余款项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王淑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