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74号原告石家庄市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东贾村。法定代表人魏立敏,经理。被告湖北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球场村2号。法定代表人张惠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46.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