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陆某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218号罪犯陆某,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9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陆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尚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