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俞娟与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娟,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800号原告:俞娟,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易和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飞滨江国际1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彭翔峰。被告:彭翔峰,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娟诉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翔峰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肖云涌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辉煌公寓8栋1单元402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面积157.59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娟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翔峰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肖云涌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辉煌公寓8栋1单元402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面积157.5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