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胡文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胡文臣,毛心军,王磊,孙辉,赵义,张芳,任艳丽,刑强,杨立光,张军,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2074号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胡文臣,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毛心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孙辉,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赵义,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芳,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任艳丽,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刑强,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杨立光,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涛,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涛、张军、杨立光、刑强、赵义、胡文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龙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德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