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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熊×与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769号原告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俐,辽宁明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原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