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鞠和与王令强、辛保民、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和,王令强,辛保民,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0号原告:鞠和,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令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辛保民,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彤,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汪向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和与王令强、辛保民、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鞠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和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鞠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