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808号原告唐某甲,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3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特别授权),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22日,重庆市开县人,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26日,重庆市开县人。原告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高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相恋,2012年8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原、被告在2014年前夫妻生活尚好,后因感情不和,双方有过争吵和肢体冲突,被告于2014年8月7日离家出走,也不告诉原告她去了哪里。原告在被告离家出走后的一个月后才联系到被告得知其在浙江,被告告诉原告他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在想好好打工,一个人过生活,从此对家里的事情便不再关心过问。2015年春节时候,被告回家来了,原、被告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又各奔东西,这一次被告没有告诉原告她的去向,也没有跟原告联系,双方已分居生活一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被告王某某电话辩称,对于婚姻问题,被告没有什么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唐某乙。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过一定矛盾,现原告唐某甲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子女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有三年之久,且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由于近段时间,在夫妻感情交流方面产生了一些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一些裂痕,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彼此改正各自缺点,原、被告有和好夫妻关系的可能,本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另外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唐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高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