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峰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鹏鸣,职务政府区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法定代表人于翠成,职务局长。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正在处理协调中,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1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