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福军与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军,甄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255号原告:王福军,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马建荣,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系原告的妻子。被告:甄永,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奇台县,系奇台县老奇台镇二畦村昊光滴管带产销专业合作社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延萍,系乌鲁木齐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军与被告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军于2017年3月1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王福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