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驰与高洁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驰,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48号申请执行人李驰。被执行人高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洁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李驰也不能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