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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贤利与徐君华、翁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利,徐君华,翁青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1号原告:潘贤利。被告:徐君华。被告:翁青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贤利与被告徐君华、翁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贤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潘贤利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