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贤利与徐君华、翁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利,徐君华,翁青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1号原告:潘贤利。被告:徐君华。被告:翁青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贤利与被告徐君华、翁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贤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潘贤利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