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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从仁与王晓东、马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字46号原告周某某,男,1944年4月8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20日和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和2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和3分,期限均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项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韩瑞静人民陪审员  韩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