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戎明、龚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戎明,龚娟,江苏余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1号。代表人殷兆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君承、戴清华,系该银行职员。被告戎明。被告龚娟。被告江苏余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崇明路818号(开发区中心小学西侧)。法定代表人徐水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诉被告戎明、龚娟、江苏余坤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