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珊丽与刘立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珊丽,刘立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号原告金珊丽。被告刘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珊丽与被告刘立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珊丽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