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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珊丽与刘立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珊丽,刘立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号原告金珊丽。被告刘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珊丽与被告刘立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珊丽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