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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程义娟与林颖、陈德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娟,林颖,陈德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47号原告:程义娟。被告:林颖。被告:陈德妪,曾用名:陈德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义娟与被告林颖、陈德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义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义娟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义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铭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