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年喜与吕长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喜,吕长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5391号原告赵年喜,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现住上海市九亭镇。被告吕长法,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盛文泉(系被告的姐夫),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年喜与被告吕长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年喜、被告吕长法的委托代理人���文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年喜诉称,2016年1月17日早上7点在沪青平公路与航云路被牌照为沪DXXX**货车追尾,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吕长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8,050元(人民币,下同)。由于原告车辆系出租车,在修理期间产生营运费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8,050元、误工费7,000元,共计15,050元。被告吕长法辩称,事发的时候被告追尾原告,被告承担全责,原告车辆的修理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认为过高,应该按照原告每日向出租车公司上缴金额为标准计算。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书面辩称,对于修理费,保险公司认可8,050元,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无法准确判定出租车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上午7时40分,在闵行区沪青平公路航云路,被告驾驶的沪DXXX**中型厢式货车追尾原告驾驶的沪FXXX**出租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吕长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2016年1月23日,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沪FXXX**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了定损,车损为8,050元。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23日,沪FXXX**车辆在上海迪迪小特龙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为此支付8,050元。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共同运营沪FXXX**出租车,事发后,原告已向案外人支付了车辆停运期间的费用。还查明,沪DXXX**中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案外人上海青浦赵巷特色蔬菜实验场,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辆估损单、汽车修理、车辆/人员营收浏览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沪DXXX**中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损8,05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原告的陈述,该损失实为出租车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本院结合原告停运前的每日营收金额以及车辆行驶公里数,并考虑到出租车的百公里耗油以及油价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原告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为3,7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年喜8,050元;二、被告吕长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年喜误工费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12元,由原告赵年喜负担19.32元,被告吕长法负担6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