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靖与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靖,叶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641号原告杜靖。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军。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靖诉被告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靖撤回对被告叶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杜靖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