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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靖与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靖,叶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641号原告杜靖。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军。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靖诉被告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靖撤回对被告叶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杜靖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