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708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