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肖七贤、肖爱平、李日雄、阳爱容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七贤,肖爱平,李日雄,阳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市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肖七贤。被执行人肖爱平(肖七贤之妻)。被执行人李日雄。被执行人阳爱容(李日雄之妻)。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肖七贤、肖爱平、李日雄、阳爱容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肖七贤、肖爱平应偿还涟源市信用联社本金50000元、利息13281元,合计6328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其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14%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691元。李日雄、阳爱容对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肖七贤、肖爱平、李日雄、阳爱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日雄银行存款7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