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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仲仁诉被告赵天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市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仲仁,赵天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43—1号原告吴仲仁。被告赵天星。原告吴仲仁诉被告赵天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外出治病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