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仲仁诉被告赵天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市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仲仁,赵天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43—1号原告吴仲仁。被告赵天星。原告吴仲仁诉被告赵天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外出治病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