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勇与徐晓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徐晓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孙勇,个体户。被执行人:徐晓开,个体户。孙勇与徐晓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被告徐晓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勇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06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晓开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土地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徐晓开名下车牌号为苏H×××××的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苏H×××××的轿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到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晓开未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徐晓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徐晓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严 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