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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姜炫宇与田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炫宇,田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13号原告:姜炫宇,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田雷,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炫宇诉被告田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炫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用1520元,由原告姜炫宇负担。审判长  朴昌海审判员  崔 仑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光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