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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红玲、支泽、支晓婷与支红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玲,支泽,支晓婷,支红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13号原告:史红玲,女。原告:支泽,女。原告:支晓婷,女。被告:支红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与被告支红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旭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