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红玲、支泽、支晓婷与支红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玲,支泽,支晓婷,支红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13号原告:史红玲,女。原告:支泽,女。原告:支晓婷,女。被告:支红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与被告支红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玲、支泽、支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旭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