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凌勇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勇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074号罪犯凌勇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住浙江省,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凌勇平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先后2次裁定,共计减刑2年11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凌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凌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凌勇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凌勇平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勇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