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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臧家全与夏正红、夏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家全,夏正红,夏林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臧家全。委托代理人黄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正红。被告夏林洁。原告臧家全与被告夏正红、夏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家全委托代理人黄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正红、夏林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家全诉称:2014年3月18日,夏正红以汽车修理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夏林洁为夏正红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其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正红交付了借款150000元。借款到期后,夏正红未按约还款。其经催讨无果,遂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夏正红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夏林洁对夏正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夏正红、夏林洁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夏正红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臧家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用于汽车修理厂资金周转,时间为两个月”。夏林洁在上述借条下方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臧家全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正红汇款150000元。夏正红又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臧家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卡转账)”。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收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臧家全向夏正红出借款项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该款理应归还。因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故本院对臧家全要求夏正红承担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夏正红未按约及时还款,应当向臧家全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同时考虑到双方约定了借期为2个月,故计算逾期利息的起止时间应为2014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对臧家全要求夏正红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夏林洁在借条下方的担保人签字确认,借条未明确夏林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范围,故本院认定夏林洁为全部借款150000元、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本院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止。现臧家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夏林洁主张权利,夏林洁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故本院对臧家全要求夏林洁对夏正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夏正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臧家全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臧家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诉讼费用为3770元,由夏正红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臧家全先行垫付,臧家全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夏正红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夏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臧家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潘洪峰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人民陪审员  金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马国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