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杰、董文春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董文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孟志强。被告刘俊杰,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被告董文春,女,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刘俊杰、董文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刘俊杰、董文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