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城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现重与赵法国、邢素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重,赵法国,邢素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刘现重,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赵法国,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邢素红,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刘现重诉被告赵法国、邢素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现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现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