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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庆和与王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和,王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和被执行人:王绍辉依据(2015)二民速第19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孟庆和与被执行人王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绍辉至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绍辉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