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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华梅仙与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86号原告华梅仙。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英,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园A-2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梅仙与被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梅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梅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尚不符合伤残鉴定条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梅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梅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已由华梅仙预交),由华梅仙负担。审判员胡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钱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