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志与被执行人张玉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张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男,192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柏树乡岭南村。被执行人张玉枝,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白乐镇五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志与被执行人张玉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志与被执行人张玉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