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梅与方守全、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方守全,潘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82号原告:王梅,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方守全,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潘红梅,(系方守全妻子)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原告王梅诉被告方守全、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