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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梅与方守全、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方守全,潘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82号原告:王梅,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方守全,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潘红梅,(系方守全妻子)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原告王梅诉被告方守全、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