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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引弟诉姜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4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