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章财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章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特7号申请人梁章财,男,193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XXXXXX。委托代理人梁子君,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重庆市巴南区XXXXXX(特别授权)。申请人梁章财要求宣告梁子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梁子波,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梁章财之子,住重庆市永川区XXXXXX。审理中,申请人梁章财申请对被申请人梁子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3月8日,该鉴定所作出渝法庭(2016)精鉴字第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梁子波原车祸致轻度智力缺损,目前已基本恢复,其智力已接近正常,为边缘状态(或界限性)智力水平,也未发现其他精神异常;2、评定被鉴定人梁子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梁章财的认定申请无事实根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梁章财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