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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2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2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二楼卧室,与唐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李某某发现公安民警在楼外,跳到旁边土墙房顶逃离现场,唐某某、彭某某、孙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扣押了吸毒工具并予以收缴。经检测,唐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的尿液中毒品检测均呈阳性。唐某某、彭某某、孙某某因吸毒于2016年1月8日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嫖娼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行政拘留10日,被发现系在逃人员,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唐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指认现场、吸毒工具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情况说明,本院(2012)沙法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