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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黎阳江与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阳江,向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18号申请人黎阳江,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向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黎阳江与被申请人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黎阳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向华存款予以冻结。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黎阳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向华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黎阳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平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