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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克平与江阴市亚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平,江阴市亚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张克平。被告江阴市亚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华宏路32号。法定代表人顾迅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克平诉被告江阴市亚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张克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克平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张克平已预交),由原告张克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峥莉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