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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江继存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继存。申请人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5555037,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11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鑫泰彩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仁和纸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济南海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