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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024号原告:徐萌,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厦门市创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艾德花园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847872H。法定代表人:蔡祖国,经理。原告徐萌与被告厦门市创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的(2017)津0116民初62705号、(2017)津0116民初62710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贻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