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强奸犯罪,2015年9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孟津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1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法刑指字第95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张某甲强奸犯罪一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郭军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北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孟津县平乐镇新庄村王洪某电动车维修店,与王洪某女儿王某相亲。张某甲称带王某出去转转,却将王某带到洛阳市老城区道南路中铁十二局集团承建的龙城嘉园7#至10#楼建筑建筑工地土建库房6号职工宿舍内,被告人张某甲在该宿舍内先后五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对王某有殴打情节。期间,王某家人报警并四处寻找。2015年9月1日上午,张某甲带王某返回平乐镇新庄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张某甲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相亲才到了一块,与一般性质的强奸案有大的区别,张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父亲和媒人的带领下到孟津县平乐镇新庄村王洪某电动车维修店,与王洪某女儿王某相亲。后张某甲未告知双方家人即带王某出去,将王某带到洛阳市老城区道南路中铁十二局集团承建的龙城嘉园7#至10#楼建筑建筑工地土建库房6号职工宿舍内,被告人张某甲在该宿舍内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王某家人报警并四处寻找。2015年9月1日上午,张某甲带王某返回平乐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张某甲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王某和张某甲去了一个不知啥地方的工地,张某甲脱光了其衣服,在一块睡了两天。张某甲用手打其胯部、嘴咬其乳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不知有几次。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29日下午6时许,其姑母和其父带其到平乐镇新庄村路口王某父亲的摩托车修理店内,与王某见面相亲。双方见面互相介绍后,想带王某去洛阳买衣服,步行往洛阳去,走了一晚上,于次日早上到了洛阳七一路找到其哥借钱,但没借到。于是将王某带到其以前打过工的一个工地宿舍内,当天中午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还打了王某脸上一巴掌。期间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9月1日下午,张某甲带王某走回孟津,在平乐村村口被派出所人找到了。自己当时想着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了,生米煮成熟饭,以后直接结婚。王洪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王洪某系王某父亲。证明经媒人宋某介绍张某甲和王某相亲。安排双方于2015年8月29日下午在自家的自行车修理店内第一次见面,6时半左右,二人从修理店内出去不见了。直到9月1日接派出所通知才见到王某,发现王某胸前红肿,内裤上有血迹,王某说张某甲打她,还爬她身上了。王某属智障人。证人宋某的证言。宋某与张某甲和王某都是亲戚关系,张某甲是其娘家亲堂哥的儿子,王某是其亲表哥的女儿,王某和张某甲都智力低下,张某甲生活还能自理,王某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王某父亲多次拖其为王某说媒,自己就想介绍二人结婚。2015年8月29日下午,其让双方到王某父亲的修车店见面,见面后双方大人在说话,就让两个孩子出去转转,可这一走就再也没见到两个孩子。直到9月1日晚上接派出所通知,其与双方父亲一块到了派出所后才知道是派出所找到两个孩子了,后来听说其表哥王某的父亲报案说了张某甲强奸她女儿了。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张某乙系张某甲父亲。证明张某甲智力低下,其亲表妹宋某为张某甲介绍对象。8月29日下午,其与宋某带着张某甲到王某父亲的修车店与王某见面。见面后大人们让张某甲带着王某出去转转,让双方熟悉一下,二人就出去了,双方大人去附近的饭店吃过饭后还不见二人回来,就到处去找也没找到,直到9月1日接派出所通知才见到二人。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张某丙系张某甲堂兄。证明张某甲智商低下,2015年8月底一天下午,其在洛阳见到过张某甲带了一个女孩,说是转转,后去一个超市了。当天晚上,张某甲父亲打电话问情况,其回话说见到过张某甲和一个女的在一起,张某甲父亲让二人赶快回去,但其没再能找到张某甲。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并在现场床单上和凉席上提取了可疑斑。8、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在现场提取的可疑斑(人血痕)为王某所留。9、疾病诊断证明书。经医院检查,王某乳房有淤青,红肿,处女膜见裂痕,有出血。10、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某遭遇性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张某甲涉嫌强奸时的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张某甲的自然身份状况,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手段与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甲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新安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