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顺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顺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051号原告:合肥顺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库内。法定代表人:曹锐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红兵,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临薇,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明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顺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顺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银行存款8138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肥顺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银行存款8138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