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与田贵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田贵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136号原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84015-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协丰村。法定代表人:罗元虎,董事长。被告:田贵兴,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贵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