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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葛相青与被执行人王兴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相青,王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32号申请人葛相青。被执行人王兴杰。申请人葛相青与被执行人王兴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