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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异4号案外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施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在执行施某与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某于2015年12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月5日,本院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后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发回重新审查裁定。本院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现已重新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某称,2014年5月19日,王某将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尚城12号楼3单元301室及配套地下室出售给案外人,并在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室开出房款收据,金额为72.8483万元。而申请人施某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案外人房屋买卖在前,保全查封在后,法院保全的财产是案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法院的裁定行为属保全不当。故案外人要求解除对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尚城12号楼3单元301室及配套地下室的保全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4日,万全县人民法院根据施某的申请,以(2014)万民初字第9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购买的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尚城12号楼3单元301室及配套地下室,并于当日将查封裁定书送达了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施某提供了2014年5月9日与王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书,协议书中王某以该查封的房屋做为抵押向申请人借款800000元。协议中约定抵押期间不得出租、变更、赠与抵押物。并提交了所持有王某已被查封房屋的两把钥匙。2015年12月24日,案外人陈某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并提供了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于2014年5月7日签订的楼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王某出具的出售房屋证明书和2014年5月19日陈某交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房屋的交款收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是以房产部门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为准。案外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虽然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但未经房产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该房产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归被执行人王某所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案外人陈某虽然持有支付房屋全部价款的收条,但被执行人王某并未将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案外人陈某不能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法院查封该房产也就不属于该《规定》中所说的不得查封的情形,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程序合法。故,案外人陈某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某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民审 判 员  李儒兴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男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