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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严正龙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197号罪犯严正龙,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严正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2003)云高刑复字第6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对严正龙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严正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前严正龙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去刑期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严正龙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严正龙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7-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5.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正龙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正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