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刘芩)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板桥村板桥组。经营者刘苓,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侗族。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刘芩)与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刘芩)提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刘芩)货款人民币28324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7日起以人民币2832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4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49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连同本院受理的另外两件以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蟠龙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1628080120010001028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强力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刘芩)于2016年3月24日在本院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307099.6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为人民币21085.65元);另案申请执行人何运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35193.4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为人民币37470.44元);另案申请执行人贵州亿丰建材有限公司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03888.3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为人民币7766.39元);多扣款项人民币22526.52元本院已于2016年3月24日退回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蟠龙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1628080120010001028账户上。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 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