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42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崔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