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阁与唐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阁,唐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刘阁,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唐万林,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阁诉被告唐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阁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息3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万林无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金额为5万元,月息3分。本院认为,2015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金额为5万元,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月息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阁借款5万元及利息,付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