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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宗庆与石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庆,石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002号原告:赵宗庆。被告:石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庆与被告石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