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宗庆与石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庆,石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002号原告:赵宗庆。被告:石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庆与被告石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