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章岳祥、谢银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85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武义县双利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章岳祥、谢银娥、章岳良、谢银武、徐德录、楼妙春、朱小华、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7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武义���双利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章岳祥、谢银娥、章岳良、谢银武、徐德录、楼妙春、朱小华、邹玉琴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346396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8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